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2016年10月5日,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出行,朋友张某搭乘查某的车前往父亲家拿菜,查某未收取任何费用。行...
【案情】2016年10月5日,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出行,朋友张某搭乘查某的车前往父亲家拿菜,查某未收取任何费用。行驶途中,因为避让不及,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查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查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为协商未果,张某将查某、陈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某搭载张某去其父亲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好意同乘行为,应减轻其过错,减少赔偿数额,由其承担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我国民法总则第120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查某应张某的要求载其去父亲家拿菜,未收取原告费用,属好意同乘行为。不过,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或无偿加以区别。本案中,陈某、查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鉴于好意同乘的道德属性,应当肯定这种情谊行为背后的良好社会风尚,减轻赔偿责任符合我国的伦理价值观念。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应酌情减轻驾驶者查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由查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负担20%的责任。张某的各项损失计31935.34元,审理法院判定,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险项下赔偿损失,剩余部分由查某赔偿3226.47元。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2月07日 18 版)
(责编:鄂智超、吴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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