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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去杠杆”探索新路 政府举债空间或扩大

发布时间: 2016-05-31 13:32探索
企业“去杠杆”探索新路 政府举债空间或扩大 杜涛 中国政府正在考虑采用“政府加杠杆”的方式,支持“企业去杠...

  企业“去杠杆”探索新路 政府举债空间或扩大

  杜涛

  中国政府正在考虑采用“政府加杠杆”的方式,支持“企业去杠杆”。

  5月26日,经济观察报从财政部相关人士处获悉,财政部认为中国政府仍有一定举债空间,为落实中央“去杠杆”的改革任务,政府可以阶段性加杠杆,支持企业逐步去杠杆。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在赤字以及债务方面进一步拓展空间,同时社会和企业去杠杆力度将加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对经济观察报说,政府加杠杆后,可以通过减税、财政支持等方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企业可以更好地去库存。而从供给侧来讲,企业去库存有助于去杠杆和劳动力生产效率的提高。

  他表示,具体来看,未来在企业并购方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去杠杆的方式;此外财政给企业注资,扩大企业资本金,杠杆率也会下降,比如去年实施的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就在通过国开行对项目进行股权融资。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下一步将采取七大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还有举债空间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两项合计全国政府债务26.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4%。再加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2013年6月审计署匡算的平均代偿率20%估算,2015年全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将上升到41.5%左右。

  不过,上述债务水平仍低于欧盟60%的预警线,也低于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例如日本目前负债率超过200%,美国则超过120%,法国在120%左右,德国在80%左右,巴西则为100%左右。

  财政部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

  另外,财政部的观点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目前,财政部已提出七个步骤来规范地方债务,其中包括:督促地方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督促和指导地方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赵全厚对经济观察报说,中国政府债务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目前官方认可的债务空间主要针对政府直接的、显性的债务,其实还包括一些政府的或有债务、隐性债务。而这方面的债务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中,应该被算作企业方面的杠杆,因此将或有债务转化为直接债务,也就意味着政府的杠杆提升,企业的杠杆下降。

  处置或有债务

  财政部这两年一直在规范地方债务的管理工作,对或有债务的处置是其中重要一项。或有债务的大部分存在于大大小小的融资平台当中。

  据悉,新《预算法》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融资平台要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这意味着融资平台不得不面临转型问题,实现“融资平台”向“投资平台”的转变,实现“融资主体”向“运营主体”的转变,原来通过包装项目、土地抵押、担保等方式,举债用于借新还旧和项目建设的做法不可持续。

  但一位财税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说,目前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压力仍有加大的趋势,个别城市平台贷款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政府融资平台自身造血功能不强,后期融资及还款压力较大。对此,财政部设计了推进融资平台转型的相关思路。

  首先,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其次,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

  另外,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最后,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对处理或有债务提出了三类要求:一是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二是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三是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