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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 鼓励单位提供照看孩子服务探索试行育儿假

发布时间: 2019-08-25 11:03探索
8月23日,合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未来,合肥市将建立和完...

8月23日,合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未来,合肥市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年内各地打造1~2个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

按照此次《实施意见》,到2019年底,在全市人口密集的场所建立母婴设施,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

2020~2022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城区街道、农村乡镇覆盖率分别达80%、30%以上。0-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底,全市城区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农村乡镇覆盖率达50%以上。0-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鼓励用人单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给予0-3岁二孩适当的营养补助,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今后,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合肥市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另外,建立各相关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城市生活e站、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幸福生活e站等阵地,配齐相关专业指导人员,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城区新建住宅区同步建设服务设施

按照《实施意见》,今后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城区新建居住区和农村新建居民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合肥市还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租减税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

今后,合肥市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各类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时,整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此外,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在监管方面,接下来,合肥市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开。

此外,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探索试行相关育儿假、产休假

今后,合肥市将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在各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可给予适当奖补。

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部分驻肥有关院校建立婴幼儿照护专业,培养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