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嘉宾做客网站在线访谈 回答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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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嘉宾做客网站在线访谈 回答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2016-05-27 09:24:4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对我省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作以介绍,并针对网友提出的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姜国民透露,我省自1980年实施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3年以前的20‰以上,下降为2015年的0.34‰。全省共少生了1000多万人口,有效缓解了人口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和比重,1964年的51.07%,上升到2010年的79.63%,巨大的人口红利,助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长期的超低生育和人口寿命延长,导致我省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加速上升,从2010年的8.38%,上升到2015年的11.24%,从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54年百分点,到比全国高0.74个百分点。我省15-64劳动适龄人口从2010年的79.63%,下降到2015年的76.79%。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高生育水平,对于保持我省适度人口规模、改善人口年龄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友问:修改后的《条例》从3月30日开始实施,对于在3月30日前已经生育并在休假中的产妇,适用的产假为128天还是158天?
姜国民: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30日,夫妻按原《条例》规定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补休。
网友: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120天发放,能根据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险政策吗?什么时间会修改?
姜国民: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产假的规定是经过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作出的,特别是在联合印发《条例》解释时,省人社厅又进行了测算,并同意共同印发。表明生育保险津贴是从2016年3月30日起已经改为158天。
网友:如果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的产假怎么办?
姜国民:《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单位均应按《条例》规定执行。按照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剖腹产是否按158天休假?
姜国民:剖腹产是分娩的一种形式,应与正常分娩一样休假。但剖腹产是否为难产,应该由助产医院证明。如果是因为难产做剖腹产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产假15天。
网友:2016年1月1日-3月29日期间生育子女的,是否适用新的休假规定?
姜国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表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二孩的,均为合法生育,但对依法生育的产假未作出规定。因此,适用新的休假,应按2016年3月30日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执行。
网友:婚假和产假指的是工作日,还是自然天?特别是对于教师这样的特殊职业,休假包含寒暑假吗?
姜国民:按照《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婚假和护理假是工作日,不含公休日;产假含公休日,但不含老师的寒暑假。
网友:独生子女奖励费能不能提高?
姜国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是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时就明确的。各省(区、市)都没有做出较大调整。目前国家和我省还有一些配套的对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的奖励扶助政策,比如,明确了6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两女孩父母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费政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政策。还有一些就医、扶贫等方面的扶助政策。这些政策都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从多方面提高奖励待遇。
网友: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有什么标准吗?
姜国民:这是原来专对独生子女说的,现在将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生育的子女。比如,按照惯例,多数单位给独生子女入园(托)报销管理费,现在也适用于依法生育的二孩和多孩。没明确具体标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范围和标准。把这个规定纳入条例,目的是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
中国吉林网记者 王小野
责任编辑:周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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