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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检察官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无人管

发布时间: 2016-01-20 09:57大陆
关于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控告 控告人: 王全喜 电话: 15516517891 身份证号: 410703196210313533 被控告人: 张煊东,男,现年45岁。现任红旗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控告...
关于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控告
 
控告人:王全喜  电话:13072623322
身份证号:410703196210313533
被控告人:张煊东,男,现年45岁。现任红旗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控告事项: 
1、要求确认其公务员身份、副科级干部身份、干部调动手续及检察官资格的真伪;
2、要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中纪委“实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开展对张煊东干部身份的调查工作;
3、要求对被控告人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张煊东,男,现年45岁。原任红旗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他原是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的一名工人,其档案显示:1994年下半年调至新乡市辉县法院工作,半年后被提拔为刑庭副庭长,并被辉县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副科级干部。1995年,张煊东调往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工作。不久,张煊东被红旗区委组织部任命为反贪局副局长。
    经调查,张煊东的档案是伪造的,包括其公务员身份和副科级干部身份,都是伪造的。当初办理所谓的工作调动时,红旗区委组织部有过怀疑,认为一个工人调到法院,半年内就当了副庭长,还是副科级干部,这不是火箭式上升吗?但官二代张煊东(其父为原红旗区税务局长)对组织部的领导说:“只要关系硬,只要多花钱,就没有办不成的事”。
经记者多方采访证实,张煊东不仅没有在辉县市法院工作过,而且其个人档案没有以任何形式在辉县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或法院出现过。采访过程中,辉县市委组织部和法院分管人事的同志明确表示,张煊东从来没有在辉县市法院工作过,也不认识此人。以上采访内容均有录音为证
张煊东为达到当官的目的利用其父亲的关系,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三假”干部。对此,他不仅不感到羞耻,反而经常吹嘘。他名声极差,胃口很大,把敲诈勒索当作是家常便饭,利用职权办理冤假错案。
自2014年5月12日起,我们分别到红旗区信访局、红旗区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纪委等部门反映张煊东买官、假造干部档案情况,他们每次都推给红旗区。红旗区均以“与辉县相关部门是同级单位无法调查”为由放弃调查。当我们要求红旗区给我们提供张煊东干部身份的相关证明时,遭到拒绝。后来获知,张煊东在得到消息后利用多种手段疏通关系阻挠对他问题的审查。
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实名举报12个月30多次了,接报单位并没有按照中纪委“实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开展对张煊东身份调查工作,红旗区包庇推诿不实事求是的态度,让我们非常失望!
在全国都在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之际,“三假”干部张煊东仍做人不实、欺骗组织,始终不肯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其当上检察官后,多年来以伪造的身份办理刑事案件,实属滥用职权,对人民,对社会,对司法公正危害极大。我们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给实名举报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回答。诚恳建议,从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出发,驱除害群之马,切实维护检察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综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80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请依法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全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