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平息医患矛盾
央广网海口5月16日消息(记者 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 符嘉华 平英梅)临高阿婆许某因腹痛到临高某医院就诊后于次日死亡,许某亲属认为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引发医患双方纠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临高某医院向死者亲属赔偿306227.25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平息医患纠纷。
2013年6月2日晚,许某因腹部疼痛到临高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医务人员诊断为“胆管结石并感染”,当晚在急诊科接受治疗后离开医院回家。次日,许某病情未缓解,于7时30分许再次到该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务人员建议住院治疗,因没有空床位未办理住院手续,就安排许某在急诊科输液治疗。治疗期间,许某两次出现腹部剧烈疼痛,亲属以医务人员诊疗措施不力为由提出转院治疗。当天晚上19时许,亲属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将许某带离医院后不久,许某便不省人事。亲属又于19时40分将许某送回医院急诊科急救,医务人员检查后宣告许某死亡。
许某死亡后,亲属冯某等人与医院未达成调解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医院无过错为由,驳回死者亲属赔偿请求。死者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医院在查明病因及许某剧烈疼痛的情况下,接诊医务人员对许某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疏于观察、治疗不及时。在住院部没有床位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建议而没有建议转院治疗,也未派急救车将许某送往其他医院急救。许某亲属无奈提出转院时,医务人员拔出正在输液的针水,导致病情加重,最终离开医院后不久便死亡。该医院设有病理科,许某死亡后,医院未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及《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许某的尸体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
在赔与不赔两种相反结论面前,海南二中院办理该案的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经多次评议讨论后认为,医院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医院紧急救治措施不当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二是许某死亡后,医院作为专业机构,设有病理解剖科室,却未按有关规定对许某进行尸体解剖,导致许某死因不明。因此,医院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死者亲属未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也存在过错,但因其并非专业人员,不了解有关诊疗及尸检规定,酌情承担30%次要责任,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尸体检验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意义在于验证临床诊断是否正确,有利于总结医疗经验,提高临床诊断水平。通过检验,可查明无明确的病史或猝死病人的死因,可发现或认识由于药物引起的各种医源性疾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和《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设有病理解剖科室的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就必须24小时内实施尸体解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该医院设有病理科,在临床诊断不能明确许某死因的情况下,却未按有关规定对许某进行尸体解剖,导致许某死因不明,认定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亲属冯某等人未要求尸体解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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