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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收条为啥隐藏着褪色文字

发布时间: 2016-06-03 11:19隐藏部分
这张收条为啥隐藏着褪色文字...

  在普通可见光下,收条上的褪色文字并不明显,

  在紫外光照射下,褪色文字要明显得多。徐高纯摄

  收条主文字迹褪色了,而落款人名字却没褪色。更蹊跷的是,在褪色的字迹之上,还被重新添加了新的内容。而如果认定了这份收条的真实性,拿着这份收条的人,将可以少付59万元欠款。4月26日,南京玄武区某法律服务所一名工作人员王某某因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拘留7天,罚款5万元。 通讯员 中苑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

  2013年12月,肖某某向南京市秦淮法院起诉称,王某某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共向其借款1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2012年11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确认王某某截止到2012年10月15日尚欠肖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65.2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某仅向其归还了部分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及其前妻共同归还截止于2013年11月15日前的借款本金、利息146.2万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2013年11月15日后的利息。2015年4月21日,秦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归还肖某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说自己和肖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对双方之间的债务再次进行了结算,应以再次结算的内容重新认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某于二审中提交有肖某某签名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还款利息壹万元(2月5日),2012年11月1日对账中的利息结止于2013年2月5日已全部结清,另于2013年2月8日,王某某又归还肖某某拾万元整作为归还本金,余130万元延长至2013年底归还,利息减为12%/年,于2013年2月15日开始计算。”文末落款为肖某某,时间为2013年2月8日。

  检测仪发现收条藏文字

  但是,收条中落款日期笔迹颜色与主文笔迹颜色不同。王某某称,收条主文部分系由其书写,之后交由肖某某签名,落款日期系其自行添加。肖某某看了收条后,当即称收条是假的,说落款虽然是他的签名,但主文部分根本不是他写的,“现有文字下面隐约能看到褪色的字迹,但我的签名却没褪色,这应该是王某某拿了我签名的其他收条变造来的。”肖某某认为,这其中肯定有诈。之后,根据肖某某的申请,南京中院依法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条内容是否存在褪色笔书写的痕迹进行了鉴定。

  在专用检测仪器的检测下,褪去的字迹为“今收到王某某欠款利息壹万元正(¥10000)。2013年2月5日网银汇入肖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内。”对这一鉴定结果,王某某没有异议,但他仍坚持称,收条就是肖某某交给他的,后来一直放在他办公室抽屉里,直到二审期间才找到。那么,收条为何有褪色笔书写的痕迹呢?对此,王某某称“不太清楚”。经核算,如果将王某某于二审中提交的这份收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王某某可少还59万余元。

  当事人输官司还被拘留

  南京中院认为,王某某虽称其不清楚案涉收条上为何有褪色笔书写的痕迹及内容,但他承认,提交给法院的收条主文系由其书写后交给肖某某签名的,该收条一直在他控制掌握之下。从该收条的内容来看,主文褪色前后的内容,均系对王某某与肖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记载,并不涉及第三人,且褪色后的内容,明显减轻了王某某的还款责任。

  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收条系王某某在原主文内容全部褪去后,在仅剩的“肖某某”签名上方,故意添加有利于己方的内容,减轻自身的还款责任。综上,王某某作为一名具备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对王某某处以拘留7天,罚款5万元。而对于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南京中院也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这张收条为啥隐藏着褪色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