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追尾 乘客受伤谁之责? 法院:运输公司要赔钱
法院:旅客与运输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要赔钱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黄墩良)旅游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吕女士的旅游变成一场噩梦,谁该为她的伤情埋单呢?
案情 旅游客车追尾 乘客受伤骨折
本该是一次开心的旅游,竟然遭遇车祸,还落下伤残,这是吕女士始料未及的。
去年3月底,南安人吕女士到浙江省普陀山游玩,当月30日是回程的日子,她搭乘的旅游客车是南安某运输公司的(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开车的司机是潘师傅。
客车在途经G15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43KM+200m处追尾了前方一辆小轿车。事故造成吕女士及小轿车车上一名乘客受伤。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认定,潘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女士不承担责任。
经交警调解,潘师傅应全额赔偿吕女士的损失。
受伤后,吕女士被送往南安市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及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给吕女士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工作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此后,吕女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她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吕女士只拿到运输公司给的3000元,对其他的赔偿,她一分钱也没拿到。
去年10月份,吕女士将潘师傅、运输公司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她的各项损失6.6万余元。
吕女士认为,她与潘师傅、运输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二者负有责任把她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但潘师傅、运输公司没有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反而造成她受伤,理应赔偿她的各项损失。
庭审 司机辩称无责 运输公司未现身
作为被告,潘师傅和运输公司有什么说法呢?
潘师傅辩称,吕女士所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他系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已经支付给吕女士3000元。
在潘师傅看来,吕女士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他说,涉事的客车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运输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法院 系运输合同关系 运输公司赔5.6万
那么,在吕女士受伤事实确凿无疑的情况下,谁该为她的伤情埋单呢?
法院认为,吕女士搭乘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从浙江省普陀山回南安市水头镇,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吕女士在搭乘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潘师傅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追尾前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吕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潘师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师傅系运输公司的雇员,他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吕女士受伤,其雇主即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吕女士要求潘师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运输公司所有的涉事客车虽然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保险合同关系,而吕女士是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潘师傅认为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运输公司得赔偿吕女士5.6万余元(不包含此前已付出的3000元)。
■案例提醒
运输公司应保证乘客人身安全
出门在外,少不了搭乘交通工具,如飞机、客车、轮船。那么这个时候,作为乘客一方,与运输方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运输公司应该尽到什么样的职责呢?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予以分析。
他说,乘客搭乘交通工具,与承运方的运输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如果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运输公司应该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快捷的服务。运输公司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运输公司应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义务;运输公司还应当按规定为乘客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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