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半年社会保险费
根据办法,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上年度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50人以上),已经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减员或者少减员(以2015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信贷征信良好,但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无锡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
经核准后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办法的出台既解决了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费的困境,又切实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适度减轻企业的资金周转负担。比如,某用人单位5月份参保人数共53人,月申报人均工资为3046元,其缴费比例为41.3%,目前已申报社保6个月,累计应缴总额为400043元。如该单位符合缓缴社保费条件,那么,在缓缴期间的6个月内,单位除每月应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共计29704元,每月可缓缴金额为36970元,6个月缓缴总额为221820元,可大大减轻缓缴企业的资金压力。(蔡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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