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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的国防

发布时间: 2016-05-04 10:22军工前沿
2002年中国的国防 前言 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都不愿看到世界上任何地区再发生新的热战、冷战和...


2002年中国的国防


    前言

    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都不愿看到世界上任何地区再发生新的热战、冷战和动乱,都渴望世界持久和平和稳定安宁,渴望世界共同发展和普遍繁荣。

    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人民在新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描绘了新世纪中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发展中的中国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的发展将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更大贡献。中国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为进一步介绍中国的国防政策和近两年国防建设情况,现发表《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一、安全形势

    进入新世纪,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人类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加深,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增强,经济安全更加受到重视。发展经济和科技,增强综合国力,是各国的主要战略趋向。大国之间既相互借重、合作,又相互制约、竞争。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大国关系协调与合作的一面上升。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的世界大战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打不起来。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亚太地区总体保持和平稳定,依然是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加强对话合作,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已成为亚洲各国政策的主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向更加紧密的合作迈进。以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10+3)为主渠道的东亚合作更加务实。中国与东盟就十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达成共识,启动了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面合作。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即将全面展开。东盟地区论坛从建立信任措施向预防性外交阶段的过渡取得实质性成果。上海合作组织在建立互信、发展结伴而不结盟的国家关系和反恐怖主义合作方面取得明显进展。阿富汗重建进程启动。朝鲜半岛总体缓和的趋势得到保持。南海地区形势基本稳定,有关各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但是,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世界还很不安宁。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益较少,有的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国际关系民主化远未实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一些地区因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问题引发的争端时起时伏,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不断发生。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恐怖主义已对国际和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世界军事变革迅猛发展,军事力量对比出现新的严重失衡。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广泛应用,战场向陆、海、空、天、电多维空间扩展,中、远程精确打击成为重要作战样式,战争形态正在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进行军事战略调整,加快以高技术为基础的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军事技术差距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斗争面临严峻挑战。

    亚太地区仍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历史遗留的传统安全问题尚未消失并出现新的情况,非传统安全问题在一些国家日趋突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对地区安全的危害短期内难以根除。南亚紧张局势没有根本改变。阿富汗局势尚未完全稳定。朝鲜半岛和解进程依然曲折。某些国家在亚太地区继续加强军事部署,强化军事同盟, 有的国家还不断扩大武装力量的职能和活动范围。

    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发展趋势没有改变。台湾同胞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的意愿日益增强,两岸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密切,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是,两岸关系紧张的根源没有消除。台湾当局领导人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顽固坚持“台湾独立”立场,甚至抛出海峡两岸“一边一国”的分裂主张,并以渐进的手法进行各种分裂活动。台湾分裂势力是对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大威胁。极少数国家在台湾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继续售台武器装备,提升与台关系,助长了台湾分裂势力的气焰,损害了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

    当今世界安全威胁呈现多元化、全球化的趋势,各国在安全上的共同利益增多。通过对话增进相互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共同安全,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是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中国将坚持不懈地实践新安全观,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国将同世界各国一道,努力营造长期稳定、安全可靠的国际和平环境。

    二、国防政策

    建立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始终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中国制定国防政策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的国家利益。它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尊重别国的利益,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和争端。

    中国国防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巩固国防,防备和抵抗侵略。中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中国根据新形势下国家防卫的需要,坚持对国防活动的统一领导,坚持独立自主和全民自卫原则,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一旦国家遭受侵略,中国将依照宪法和法律,坚决进行抵抗。

    ——制止分裂,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也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国家分裂的行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或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结盟。中国武装力量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统一,有决心、有能力制止任何分裂行径。

    ——制止武装颠覆,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宪法和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中国武装力量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作为重要职责,严厉打击各种恐怖活动,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犯罪活动,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中国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走一条经费投入比较少而效益比较高的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中国军队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积极推进各项改革,适应世界军事变革的趋势,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实现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

    ——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中国不称霸,不参加军事集团,不谋求势力范围,反对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和扩张政策,反对军备竞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所做的努力,支持一切有利于维持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

    中国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为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中国制定了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这一方针立足于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国综合考虑威胁国家安全的各种因素,着眼于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做好防卫作战准备。人民解放军实施科技强军战略,加快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发展,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立科学的体制编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作战理论,增强联合作战、机动作战和执行多种任务的能力。

    这一方针注重遏制战争的爆发。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人民解放军灵活运用各种军事手段,同政治、经济、外交等斗争密切配合,改善中国的战略环境,减少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努力遏制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爆发,使国家建设免遭战争的冲击。中国始终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对发展核武器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中国从不参加核军备竞赛,也从不在国外部署核武器。中国保持有限的核反击力量,是为了遏制他国对中国可能的核攻击。

    这一方针坚持和发展人民战争思想。面对现代战争的新变化,中国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完善动员体制和机制,拓宽动员领域和范围,建立适应现代战争要求的国防动员体系;坚持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创造现代条件下适合人民群众参战的新战法,发挥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

    三、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总员额保持在250万以内。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央军委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和建设领导。

    人民解放军建立于1927年8月1日,建立之初仅由陆军组成。陆军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目前没有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领导机关职能由四总部代行,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遂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任务。工程兵担负工程保障任务,由工兵、舟桥、建筑、伪装、野战给水工程、工程维护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担负防化保障任务,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信兵担负军事通信任务,由通信、通信工程、通信技术保障、航空兵导航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陆军按其担负的任务还划分为野战机动部队、海防部队、边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野战机动部队的编制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海防部队、边防部队和警卫警备部队,根据担负的作战任务和地理条件,确定编组方式。

    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于1949年4月23日,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的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海军由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和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部(分)队组成。海军下辖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舰队下辖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等。潜艇部队编有常规动力潜艇部队和核动力潜艇部队,具有水下攻击和一定的核反击能力。担负战略核反击任务的核动力潜艇部队,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水面舰艇部队编有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海上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海军航空兵编有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强击航空兵、歼击航空兵、反潜航空兵、侦察航空兵部队和警戒、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空中加油等保障部(分)队,具有侦察、警戒、反舰、反潜、防空等作战能力,其编制序列为:航空兵部,舰队航空兵,航空兵师、团。海军岸防兵编有岸舰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具有海岸防御作战能力。海军陆战队编有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防化、通信等部(分)队,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

    人民解放军空军成立于1949年11月1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土防空,保卫国家领空和重要目标的空中安全;组织相对独立的空中进攻作战;在联合战役中,独立或协同陆军、海军和第二炮兵作战,抗击敌人从空中入侵,或从空中对敌实施打击。空军实行空防合一的体制,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以及通信、雷达、电子对抗、防化、技术侦察等专业部(分)队组成。空军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空军,在重要方向和重要目标区设有军或相当于军的基地。航空兵由歼击、强击、轰炸、侦察、运输航空兵及保障部(分)队组成,通常按师、团、大队、中队体制编成。航空兵师一般下辖2个至3个航空兵团和驻地场站,航空兵团是基本战术单位。由于武器装备和担负的任务不同,各类航空兵团编制飞机数量,通常在20架至40架之间不等;飞机和飞行员(机组)之比,通常是1:1.2。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通常按师(旅)、团、营、连体制编成。空降兵按军、师、团、营、连体制编成。

    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由地地战略核导弹部队、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及相应保障部(分)队组成。战略核导弹部队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反击作战力量,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战略核导弹部队装备地地战略核导弹武器系统,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并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命令,独立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效自卫反击。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遂行常规导弹火力突击任务。

    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人员为基础,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师、旅、团授予番号、军旗,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列入人民解放军序列,平时归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建制领导,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或单独遂行作战任务;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隶属于中央军委。驻香港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等部队组成。驻澳门部队主要由陆军部队组成,在机关编有少量的海、空军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于1982年6月19日,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内卫部队由各总队和机动师组成。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其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武警部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设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和指挥。

    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固定目标执勤,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具体负责国家列名警卫对象和来访重要外宾,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现场的安全警卫;对监狱和看守所实施外围武装警戒;对重要机场、电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实施武装防守保卫;对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要桥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桥梁实施武装防守保护;对国家规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区实施武装巡查警戒。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黄金地质勘察、森林防火灭火,参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也可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城市街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民兵的基本组建单位。基干民兵单独编组,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民兵军事训练基地集中进行军事训练,目前编有应急分队和高炮、高机、便携式防空导弹、地炮、通信、防化、工兵、侦察等专业技术分队。

    为使民兵在遇有情况时能够召之即来,中国政府建立了民兵战备制度,定期在民兵中开展以增强国防观念为目的的战备教育,有针对性地按战备预案进行演练,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

    四、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中国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设现代化国防。

    国防法制

    近两年来,中国国防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该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军事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2000年以来,中国制定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法规56件、规章42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服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处罚办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为维护改革开放中的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中国对军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开始审理军队内部包括合同、婚姻家庭、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申请军人失踪或死亡等在内的民事案件,履行军队内部民事审判职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中国武装力量从2001年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履行军队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官兵切身利益相联系的法律法规等。军事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内容已经纳入军事院校的法律课程,并列入部队的训练大纲。人民解放军每两年举办一次有陆、海、空军校级军官参加的武装冲突法讲习班,每年为国防大学在校军、师职以上学员举办武装冲突法专题讲座。

    国防动员

    中国国家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国防动员委员会。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有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办公室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承办相关工作。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国家有关部委和解放军各总部的领导及所属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和同级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担任。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动员以及国防教育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武装力量动员包括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以及相应的武器装备和后勤物资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平时做好兵员动员准备,在需要时征召预备役人员和适龄公民入伍,保障军队迅速扩编、改编和扩充其他武装组织,并组织参战支前,配合部队作战。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科技动员、物资动员、商业贸易动员、财政金融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平时结合经济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动员准备,战时根据需要调整经济资源配置,集中控制和调动国家的财力、物力,增加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生产,保障战争需要。人民防空动员包括群众防护动员、人防专业队伍动员、人防工程物资技术保障动员、人防预警保障动员等,主要任务是动员社会力量进行防空设施建设,组建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疏散隐蔽,配合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交通动员包括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动员,主要任务是平时组织交通、通信行业的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基本设施建设、装备建设、战备物资储备、民用运力动员准备,战时组织交通、通信设施的抢修、抢建,组织部队机动、物资补给等方面的交通运输保障。

    近年来,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联合组织实施了交通运输、联合防空袭等国防动员演练。中国正进一步健全国防动员法规,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积极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不断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国防教育

    中国重视普及和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努力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国防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中国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施行军事训练制度。自1985年以来,军队先后派出20余万名官兵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训练在校学生3000多万人。近年来每年受训的大学生占入校新生的60%左右。自2002年起,全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都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计划参加军事训练。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是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开展的有效形式。

    国防费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将国防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对国防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按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统一要求,对国防费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国防费预算编制办法;对武器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统一支付 ;对国防物资、工程、服务实行招投标采购制度。国防费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国家经济不断增长的基础上,中国的国防费有所增加。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1995年为1.09%,2001年为1.50%(见图表1)(注:图表另发)。但是,中国国防费的增长一直保持较低幅度,主要是补偿性增长。1979年至2001年,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见图表2)(注:图表另发),1979年为17.37%,2001年为7.65%,2001年与1979年相比,下降近十个百分点。

    2000年、2001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1207.54亿元人民币、1442.04亿元人民币,2002年中国年度国防费预算数为1694.44亿元人民币(见图表3)(注:图表另发),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7.60%、7.65%和8.03%。

    近几年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一)增加军队人员生活支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十年来,五次提高部队伙食费标准,干部工资和战士津贴分别增长84%和92%。(二)建立和逐步完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1998年以来,中国先后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住房补贴等制度,并调整和完善了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三)增加军队维持性支出。自1998年军队停止经商后,为确保部队军事训练需要,逐年增加军事训练经费。随着部队生活设施的逐步改善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军队的维持性支出增大。(四)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增加支出。(五)为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适度增加了部分装备建设经费。

    2002年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仍然相对较低(见图表4)(注:图表另发)。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相比,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是较低的(见图表5)(注:图表另发)。

    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的重要工业和技术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研究拟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设的统筹和衔接;组织军品科研生产的资格审查和许可;审核科研生产单位与军方签订的科研生产合同,协调、监督、检查订货合同的执行,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对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等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技术改造及技术开发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形成了专业门类基本齐全、科研生产手段基本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优良作风的国防科技工业人才队伍,为中国自主研制生产武器装备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中国目前共有11个军工集团公司,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同时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努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加快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加强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精干军工队伍,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建设,促进科技进步,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人才队伍。目前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共有14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5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95名,双院士6名。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和平利用军工技术,鼓励并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发挥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了国民经济建设。民用核电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民用航天在应用卫星、运载火箭技术、载人航天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中国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成功发射27颗国外制造的卫星,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1999年、2001年和2002年中国成功发射三艘无人试验飞船,标志着中国已突破载人飞船的基本技术,为实现中国载人航天飞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民用飞机工业在加强技术研究、扩大转包生产、改进现有机型的同时,在通用飞机、“新舟60”飞机生产上取得重要进展,并开始研制新型支线飞机。民用船舶工业已成为全国机电行业中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支柱型产业。近年来,造船产量持续增长,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三位。200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份额的6%。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逐步建立由武器装备主承包商、分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商组成的分层次的新型社会协作体系。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战略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核心产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军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产、学、研有机结合,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坚持对外开放,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边防海防

    中国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严格按照与相邻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协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陆地边界和管辖海域实施防卫、管辖,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卫边防海防安全。

    中国主张通过谈判解决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划定与海岸相向相邻国家的海域界限,反对使用武力或采取激化事态的行动。目前,中国已与大多数邻国解决或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2000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2002年5月,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国注重发展与相邻国家的边防交往与合作,共同维护边界秩序。中国分别与蒙古、俄罗斯、缅甸、越南、老挝、印度等国签订了有关边界管理和处理边境事务,以及在边境地区建立信任措施、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等方面的条约、协定和协议。1995年以来,中国国防部相继与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蒙古国边防军管理局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2002年1月,中国国防部与哈萨克斯坦民族安全委员会签署了《中哈边防合作协议》。2002年4月,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部门领导人会晤。中、俄、哈、吉、塔五国边防部门领导人商定:五国边防部门将在上海合作组织有关文件规定的框架内,根据成员国共同国界地区的形势,加强边防信息交流,进一步深化相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预防各种形式的跨界犯罪活动,维护成员国共同边界地区的良好秩序,为发展成员国之间的睦邻友好、经贸和文化关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中国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忠实履行有关条约、协定和协议,积极与邻国相应边防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磋商和边防会谈会晤机制,开展各个层次的边防交往与合作,妥善处理各种边境事务,增进了相互了解、信任与友谊,形成了和平友好的边界氛围。

    中国政府重视边疆地区建设,大力发展边境地区的交通、通信、文教卫生和广播电视事业。1996年以来,国家边防委员会在九个陆地边境省区组织了大规模的边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了边境管理条件,带动和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边防和海防部队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和支援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维护了边疆地区的政治、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人民防空

    中国人民防空贯彻人民战争思想,从战时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经济能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准备,严密防护。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包括:对人民群众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建立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系统;制定人员和物资疏散计划;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中国根据战备需要,确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市和地区,把城市人民防空作为人民防空的重点。

    人民防空实行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体制。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军区司令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民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将逐步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整体抗毁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便能够应付现代战争和重大灾害事故,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国已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人民防空法规。中国重视与世界各国进行民防合作与交流,并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

    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

    开发中国西部地区,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国防意义。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中央军委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出统一部署。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先后出动兵力150多万人次,动用机械车辆45万台次,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

    集中力量援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各部队把参加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工程建设作为支援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先后参与8个机场和3条国道、4条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参加输油管道、天然气开发、油气田基地等9项能源设施的施工,承担7座水电站、19条引水干渠的建设,完成8条通信光缆共2万多公里的敷设任务。

    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驻西部地区部队为改善驻地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共植树300余万亩,种草180余万亩,退耕150余万亩。测绘、气象、给水、航空等技术部队为西部地区提供了大地勘测、气象预报、水源探测、飞播造林、人工降水服务。

    提供人才、智力和技术支援。各部队从院校、医院、科研院所选调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西部开发,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和动员人口稠密地区的退役士兵到西部地区安家落户,扩大西部地区兵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服役数量,加速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和观念更新。一些院校、医院和科研院所还通过开展联合办学、短期培训、防病治病、转让科技成果等途径,积极为西部地区开发建设提供服务。

    开放、开发军事设施。在确保军事安全的前提下,军队先后向地方开放了5个军用机场、200多条铁路专用线、30条输油管线、70条通信线路和100多所后方仓库。将部分农场、房地产、保障性企业、军马场转让和移交地方使用。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边防公路等战备设施建设,支持民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驻西部地区部队派出官兵帮助驻地修道路、架电线、打水井,传授实用技术,发展多种经营,使20多万贫困群众走上致富道路。各部队还帮助新建和扩建中小学300多所,帮助5万余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军队100所医院对西部贫困地区105所县医院进行了对口支援。

    五、军队建设

    人民解放军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加强全面建设,努力建成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

    军事训练

    人民解放军适应现代战争特点,以提高高技术条件下防卫作战能力为主要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事训练。

    近两年来,人民解放军加快实现由传统练兵方式向科技练兵的转变,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组织实施军事训练。2000年10月,总参谋部在北京附近地区组织了一次高科技军事大演兵,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侦察传感技术、电子对抗技术、仿真模拟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演练和检验新的作战思想、武器装备和训练方法,交流了全军部队科技练兵的最新成果。

    根据新一代作战条令,人民解放军突出了对联合作战问题的研究和演练。各军区、军兵种组织的年度例行性演习均把联合作战作为重要课题。2001年春夏季节,南京、广州军区部队分别组织了以联合登陆作战为背景的实兵演习,演练了诸军兵种联合登陆作战的协同方法,总结了联合训练、陆军部队两栖训练、国防后备力量快速动员训练等方面的一整套训练、保障和管理经验。总部机关还相继组织了联合战役通讯指挥研练、登陆和山地作战训练以及联合突防战法研讨,并探索了网电一体战的特点和作战样式。

    人民解放军施行新一代军事训练法规,加强正规化训练。在广泛吸取全军训练改革成果和科技练兵经验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修改和调整了全军军事训练内容体系,于2001年7月颁布了《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并于2001年9月在华北某集团军组织了全军新训练大纲集训。2002年9月,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更为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人民解放军继续深化院校改革。根据“规模化办校、现代化教学、正规化管理、社会化保障”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了新型院校体系,并建立起与军事、科技、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学体系。近年来,在完成对18所院校、60个学科和31个实验室重点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启动了“军队院校重点建设工程”,对67个学科专业领域、178个学科专业领域点实施重点建设,58个学科专业已进入国家级重点学科。总部颁发了全军院校第一部专业目录,初步构建起新的学科专业体系。全军院校以教学内容为重点深化教学改革,制定新一代教学大纲,实施重点教材建设工程,完善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同时,加强教学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初步建成全军教学科研信息网络化平台,形成了拥有近10万个信息站点的全军院校军事训练信息网络。

    政治工作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中心环节,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制度,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队政治工作实行党委(支部)制度、政治首长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党委(支部)制度规定,军队团级以上部队和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政治首长制度规定,军队团级以上部队和单位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同级党委(支部)的领导下,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是党委、支部日常工作的组织者,是政治工作的领导者。政治机关制度规定,军队团级以上部队和单位设立政治部(处),全军设总政治部;政治机关是所属部队和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际局势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努力为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近些年来,中共中央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人民解放军积极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官兵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国家宪法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团以上单位设立军史馆,连队设立荣誉室。颁发军人道德规范,组织创作军人道德组歌,建设全军宣传文化信息网,完善军营文化设施,连队建立俱乐部,驻地集中的团以上单位建立文化活动中心。开展心理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建立以旅团政治机关和基层政治干部为主、政治工作系统和相关专业系统相结合的心理教育、法律咨询工作机制。

    后勤保障

    人民解放军积极改革后勤体制和制度,构建现代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实行联勤保障,是军队后勤保障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联勤保障体制以军区为基础,采取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通用保障与专用保障相结合的方式。通用物资供应和通用勤务保障由军区统一组织,专用物资供应和专用勤务保障由军兵种按建制系统组织实施。总后勤部主管全军的联勤工作,军区联勤部主管战区内的联勤工作,联勤分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区域内诸军兵种部队的通用保障。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联勤保障逐步规范,保障效益明显提高,开始向三军一体、军民兼容、平战结合的方向发展。

    为精干后勤保障机构和提高国防费的使用效益,人民解放军在非作战部队的军以上机关和驻大中城市的军队院校、医院等单位,推行了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在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和职工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在生活用车、油料保障、服装货币化供应等方面进行了尝试。目前,全军已有1500多个食堂交给地方服务保障机构承办,1000多个军人服务社纳入社会商业体系,1800多个营院不同程度实行了物业管理,近300个保障性企业和农场移交国家和地方,共减少企事业单位职工30多万人。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和确保改革健康发展,2002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军队开始对预算编制制度进行改革。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预算方法,全面改革军队预算编制形式、方法和内容,重点推行零基预算等方法,以充分发挥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财权财力集中、军费分配科学、项目具体透明、监督制约严密的预算新模式。

    2002年1月,军队全面推行采购制度改革,实行以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为主,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分段管理运行机制。对批量大、价值高、通用性强的物资,主要依托物资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或装修改造工程,实行招标采购。

    人民解放军军官住房保障制度,目前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军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在职军官主要住用公寓房。离退休军官主要是购买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住房主要是采取领取住房补贴,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加以解决。

    人民解放军不断加强后勤装备建设,提高后勤保障手段的现代化水平。2001年,军队进行了后勤装备成建制、成系统形成综合保障能力的配套试验,发展了海上伤员快速救治、岸滩保障、野战机场保障、导弹部队机动保障、空投物资保障、单兵保障和野战后勤指挥等七个方面的后勤装备,完成了86种新装备的论证、研制和试验。为实时、准确、透明地获取和处理后勤保障资源、保障需求、保障状态等信息,军队正在组织可视后勤系统研究。2002年7月,中央军委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装备条例》,促进了后勤装备的正规化建设。

    武器装备

    人民解放军适应军事高科技发展和防卫作战需要,认真贯彻科技强军、质量建军方针,加快武器装备发展,努力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

    武器装备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1998年4月总装备部成立以后,各军兵种、军区直至军、师、团级作战部队均成立了装备部(处),进一步加强了武器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有效提高了武器装备建设的整体效益。2000年12月,中央军委颁布了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规范了军队装备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2002年6月、10月,中央军委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役装备保障纲要》。装备工作的一系列法规制度,促进了武器装备工作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解放军坚持以自力更生、自主创新为主,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发展武器装备。根据未来高技术条件下防卫作战需要,人民解放军重点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有选择地对现役武器装备进行现代化改装,努力实现武器装备机械化、信息化双重历史使命,初步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武器装备基本体系。

    武器装备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人民解放军认真管好用好现有武器装备,不断提高新型武器装备的管理能力。军以下部队普遍建立健全武器装备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装备财务规范化管理,开展武器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考评活动。同时,组织新型装备使用和管理集训,培养装备管理和技术保障人才,完善管理配套设施,做好武器装备成建制、成系统形成作战能力和保障能力的工作。

    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人民解放军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军队装备部门行使装备订货甲方责任主体职能,武器装备科研、订购和维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实行合同制管理。近年来,军队在武器装备采购工作中,坚持以竞争为核心,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立和完善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驻厂军事代表队伍建设,完善质量认证体系,提高了武器装备经费使用效益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

    干部培养

    人民解放军坚持把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作为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人民解放军的干部包括军官和文职干部。近年来,军队不断提高生长干部的培训层次,调整生长干部的来源结构,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生长干部培训体制,军事人才培训层次、质量和效益得到明显提高。目前,全军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已超过80%。3万多名军队干部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其中不少已走上师、团职领导岗位。与此同时,为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建设的有益经验,1996年至今,人民解放军先后向20多个国家派出军事留学人员近千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师、团职军事指挥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1999年6月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明确规定,指挥军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每晋升一级职务、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干部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军队在职干部的培训正在逐步实现由学历教育向全面的继续教育转变。除少量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外,绝大多数干部的知识更新主要通过短期培训解决。

    2000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明确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教育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拓宽选拔培养高素质军队建设人才的途径。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50余所高等学校承担了为军队培养干部的任务,每年向军队输送大批优秀人才。

    为适应科技强军的要求,军队高度重视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近两年来,全军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有了大幅度增加,学位授权体系逐步完善,培养规模有了较大增长。2002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军事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设置和试办军事学硕士专业学位,标志着军队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人民解放军把干部交流作为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交流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2002年1月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对军官交流的条件、范围以及组织实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1998年12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干部轮换暂行规定》,驻香港部队干部实行全员定期轮换制度,目前已轮换三批。参照驻香港部队的做法,驻澳门部队也已开始实行干部全员轮换。

    六、国际安全合作

    国际安全合作在维护世界与地区和平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安全合作。

    地区安全合作

    同亚太各国开展对话与合作是中国亚太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睦邻友好政策的组成部分。中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不断加强区域合作。两年来,中国努力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继续支持和参加东盟地区论坛(ARF)、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CICA)、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EACD)等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进程,为深化具有亚洲特色的区域安全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6月,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六国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这一组织是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的区域性多边合作组织。它成立以来,先后签署发表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国防部长联合公报、总理声明、执法安全部门领导人声明和外交部长联合声明。在2002年6月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圣彼得堡峰会上,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三份重要法律、政治文件。上海合作组织倡导新型安全观、新型区域合作模式和新型国家关系,加强了军事领域的信任与合作,强化了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的实质性协作,达成了在防止与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的共识。上海合作组织弘扬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了地区安全与稳定。

    中国赞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简称“亚信”)关于加强信任合作、维护地区安全的宗旨和原则,与各成员国开展建设性的友好合作。2002年6月,“亚信”首次元首峰会通过了《阿拉木图文件》和《关于消除恐怖主义和促进文明对话的宣言》。“亚信”进程取得了重要成果。

    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朝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进。中国一直积极参加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高官会议及非官方会议。中国承办了论坛海洋信息网站项目并正式开通,参加了论坛建立信任措施的跨国犯罪专家小组会议,提交了跨国犯罪问题的国别报告,并定期向论坛提交年度安全展望报告。在2001年举行的第八届论坛外长会议上,中国提出支持论坛逐步开展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并再次重申关于通报和派员观察多边联合军事演习的建议。2002年5月,中国向论坛高官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中方立场文件”。在2002年7月举行的第九届论坛外长会议上,中国提交了“中国关于新安全观的立场文件”,强调应共同培育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安全。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发表《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启动了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面合作。中国还于2002年9月在北京举办了东盟地区论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研讨会。

    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是东亚领导人就加强本地区合作交换意见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进东亚国家的相互了解、信任与互利合作。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这一合作,主张在现有基础上将其拓展为全方位合作,在侧重经济合作的同时,本着协商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开展政治和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并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开始。经过四年多的发展,这一合作已取得明显进展。

    中国军队参与了亚太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中国于2002年1月派员观摩了新加坡主办的西太平洋地区海军扫雷演习,2002年4月派员观摩了日本主办的西太平洋地区潜艇搜救演习,2002年5月派员观摩了美国、泰国、新加坡“金色眼镜蛇”联合军事演习。今后,中国还将有选择地逐步参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多边联合军事演习。

    反恐怖主义合作

    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明显上升,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了现实威胁。“9·11”事件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中国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东突厥斯坦”恐怖势力严重危害中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中国、美国、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的共同要求,正式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其颁布的恐怖组织名单。中国政府历来坚决反对并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中国政府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话和磋商,开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打击恐怖主义要证据确凿,目标明确,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一切行动应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的长远利益。不能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混为一谈。不能对打击恐怖主义采取双重标准。无论恐怖主义发生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以何种方式出现,国际社会都应共同努力,坚决予以谴责和打击。反对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采取综合措施,其中解决发展问题、缩小南北差距、解决地区冲突十分重要。

    中国支持并认真执行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反对恐怖主义问题的决议,并已向安理会反恐委员会提交了执行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情况的报告。中国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在12项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中,中国已加入10项,签署了1项。中国还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分别进行了反恐磋商,并积极参加了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工作。中国积极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上海会议发表反恐声明,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国防部长、执法安全部门领导人和外长发表共同声明,并积极支持该组织建立地区反恐常设机构。2002年10月,中国还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中国高度重视金融领域的国际反恐合作。中国虽不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但一贯支持该工作组的工作,并已向该工作组全面介绍了中国在金融反恐领域的措施。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对改革维和行动持积极态度,希望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作用并提高其效能,支持联合国秘书处就此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对联大、安理会审议“关于改革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普拉希米报告”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军队已先后参加了1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共派出军事观察员、军事联络官、军事顾问和参谋军官650多人次,派出工程兵部队两批800人次。目前,中国仍有53名军事观察员分别在6个任务区执行任务,有2名参谋军官在联合国维和部工作。中国军队先后有4人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牺牲,数十人负伤。

    继2000年1月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后,中国政府先后向“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和“联合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派遣了198名民事警察。

    1997年5月,中国政府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可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

    军事交流与合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积极开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对外交往的领域逐步扩大,内容日趋丰富,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军事关系,在100多个驻外使馆开设武官处,有70多个国家在中国设立了武官处。近两年来,人民解放军共进行130多项重要交往项目,高级军事代表团出访60多个国家,并接待了60多个国家90余批军队重要领导人来访。2002年5月至9月,中国海军舰艇编队首次进行环球航行访问,航行3万余海里,访问了10个国家。人民解放军对外军事学术交流与专业技术合作也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同数十个国家进行了上百次专业技术团组交流活动,与外军互派军事留学生的规模逐步扩大。2001年10月至11月,中国在国防大学举办了第三期国际问题研讨班,有来自18个国家的军官参加。2002年10月,中国在国防大学举办第四期国际问题研讨班,有来自31个国家的军官参加。

    中国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军事关系。中俄两军关系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指导下不断加强和发展,两军高层往来保持良好势头。2001年9月,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专门会议在关岛举行,一度中断的中美军事关系开始恢复。2002年10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同意恢复两军交往。中日军事关系于2001年底得到恢复。中国与欧盟的军事关系发展顺利。中国各级军事代表团应邀对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地区多个国家的军队进行了成功访问。中国沿边军区与相邻国家的边防部队开展了互访和交流。中国继续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员培训、装备器材、后勤物资、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援助,并积极拓展新的交往领域。与西亚和非洲国家交往的力度加大,与拉美国家的军事交往继续发展。

    人民解放军多次派员参加亚太地区多边安全会议、亚太地区防卫当局官员论坛、东北亚合作对话会、东盟地区论坛会议、西太平洋地区海军论坛以及各类多边安全研讨会等活动。人民解放军还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印度、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俄罗斯、泰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国防和军队有关部门进行了安全磋商和会晤,增进了彼此的信任与了解。

    七、军备控制与裁军

    冷战结束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近年来的一系列消极事态却使这一良好势头受挫。在当前形势下,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国际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至关重要。现有国际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维护国际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推进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做出贡献。

    核裁军问题

    中国一贯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自拥有核武器之日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一直推动所有核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上述承诺。中国对发展核武器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中国核武库的规模仅保持在自卫所需的最低水平。中国认为,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优先责任,应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并对削减下来的核武器予以销毁。中国欢迎美俄签署新的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希望美俄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核裁军的“可核查”和“不可逆”,并继续推进核裁军进程,真正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作为条约首批签约国,中国一直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中国政府已将条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条约早日生效。谈判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有助于推动核裁军进程和防止核武器扩散,中国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尽早启动条约谈判。

    化学和生物武器裁军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作为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接待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55次核查,并与该组织联合举办了视察员培训班、研讨会。

    中国领土上至今还有日本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中方敦促日方按照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有关精神,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销毁义务,加快相关工作进程,尽早启动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工作。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认真、全面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支持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谈判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对议定书未能按期达成、公约五审会被迫休会感到遗憾。中国认为,通过多边谈判,制定一项内容平衡、措施有效的议定书,仍是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最佳途径。中国愿与各方一道,继续探讨在各国普遍参与及多边框架内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

    导弹防御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在导弹防御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中国理解有关国家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问题上的安全关切,但同许多国家一样,认为这一问题应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中国对《反弹道导弹条约》失效感到遗憾。中国始终认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及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至关重要,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希望有关国家认真听取国际社会的意见,在反导问题上慎重行事。同时,中国也愿意与各方展开建设性对话,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共同努力。

    中国对有关国家在东北亚地区联合研发并着眼于部署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感到关切。这将导致先进导弹技术的扩散,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提供任何形式的战区导弹防御援助或保护。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和平利用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当前外空面临武器化的危险,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已成为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国际社会应尽早谈判缔结必要的法律文书,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空间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确保外空的和平与安宁。中国认为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是进行此项谈判的合适场所。中国曾多次向裁谈会提交有关工作文件,就未来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点提出建议。2002年6月,中国又和俄罗斯等国一道,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条约(草案)”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外空法律文书的总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设想。上述工作文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响应。中国希望,裁谈会能早日就此开展实质性工作,谈判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做出积极努力。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问题

    中国一贯反对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支持国际社会在防扩散领域的积极努力,并以实际行动为防扩散事业做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防扩散努力不应仅限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本身,而需寻找和解决其根源。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实现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才是消除威胁的根本途径。防止恐怖组织等非国家实体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各国普遍参与的公平、合理、有效的多边防扩散机制而共同努力。

    中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一向恪守条约义务,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还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保证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许可,不得转让第三国。为加强核出口控制机制,中国于1997年加入了桑戈委员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国内法律体系。1997年9月和1998年6月,中国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桑戈委员会清单和国际现行核两用品清单包括的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理。上述条例规定,中国的核出口项目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公司经营,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为加强保障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履行防扩散义务,中国于2002年3月28日正式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国已完成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该附加议定书同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国家。

    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规约宗旨和原则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做出贡献,将适时为机构反核恐怖活动提供适当帮助。加强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实物保护,有利于防止核扩散和防范核恐怖活动。中国积极参加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愿为顺利完成修约工作做出努力。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定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任何国家获得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中国一贯对化学品、生物剂及有关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为确保中国出口的上述物项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的,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相关物项的出口。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投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及储存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品和生物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和设备出口的管理,中国政府又于2002年10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控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含出口控制清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近年来,导弹扩散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对此同样十分重视。国际社会应在确保各国安全不受减损、非歧视性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解决办法,包括探讨建立新的多边机制的可能性。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中国对有关国家提出的新建议持开放态度,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关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和“全球导弹监控机制”倡议的国际讨论。在导弹防扩散方面,中国政府一向采取严肃、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不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对导弹及其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2002年8月,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这是中国政府贯彻本国的导弹防扩散政策,进一步加强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控制,推进出口管理法制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后,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出口控制实践,继续推进完善出口监管法制化进程,也愿与各方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防扩散机制的讨论进程,为最终建立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防扩散机制而努力。

    小武器和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一向认真对待小武器非法贸易及其过度积累造成的各种问题,对小武器的生产、转让一贯持负责任的态度,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各种努力。中国于2001年7月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联合国小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大会,现正以实际行动落实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国积极参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枪支议定书”的谈判,为达成议定书做出了贡献,目前正积极研究签署该议定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对枪支和弹药的生产、运输、销售、配备及进出境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对小武器等军品出口的严格管理制度,并明确了严厉的违法处罚措施。2001年,中国还在全国开展了打击非法枪支专项治理活动,收缴并销毁了大量非法枪支。

    自1998年批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继续履行不出口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承诺,并在履约的其他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举办了一系列普及议定书相关知识的地雷业务培训班。有关部门正根据议定书制定一系列规章和标准,其中包括杀伤人员地雷技术性能和雷场标示等方面的国家军用标准。

    中国继续推动国内和国际扫雷努力。中国国内的雷患已基本清除。2001年,中国向柬埔寨、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莫桑比克、卢旺达、纳米比亚、安哥拉等七国捐献了一大批扫雷设备和器材。2002年,中国用于国际扫雷合作的资金达300多万美元,主要用于向厄立特里亚和黎巴嫩两国提供扫雷援助。除向两国提供扫雷器材外,中国还向厄立特里亚派出了专家小组,现场指导扫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