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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禁换届毁约应是营商环境的法治标配

发布时间: 2019-08-15 11:38评论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保障,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归根结底,依法保...

  严禁换届毁约应是营商环境的法治标配

  万周

  《北京市大力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日前出台,提出要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家安心发展的法治环境,出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政府应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改变政策承诺或毁约。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保障,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这既要求政府要为企业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更要求政府对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模范地遵守契约精神。鉴于以前一些地方存在以换届和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随意毁约的现象,北京市明确划出严禁换届毁约的法治红线,为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法治框架和遵循,进一步夯实了“不得随意毁约”这一良好营商环境标配的法治基础。  

  一部中国经济改革史,也是一部营造营商法治环境的历史。良好营商法治环境的营造,需要企业家自觉在法治框架内开展营商活动,也需要政府在依法遵守法治精神方面发挥风向标的引领作用,才能真正形成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法治氛围。

  平心而论,近年来各级政府在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毋庸讳言,一些地方在政府换届或相关责任人更替后任性毁约,也是一个亟待根治的顽疾。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因随意毁约被告上法庭之事并不少见,不仅让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透支受损,也让一些企业家对干事创业心存顾虑,让地方政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

  目前,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成基本共识。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在基本共识下仍随意毁约,除了法治思维缺失下的“新官不理旧账”畸形政绩观作祟外,还在于缺乏严肃责任追究的刚性约束。一些地方在政府换届或相关责任人更替后,不遵守契约精神,对前届已承诺的政策或签订的合同不认账、不履行,但鲜有丢“乌纱帽”的先例,更少见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但难以从根本上阻止政府毁约的任性行为,也在无形中给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增添了“绊脚石”,要有效遏制这种既损害法治权威又给营商法治环境添堵的不良现象,强化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此次北京市出台《措施》,除划出严禁毁约的红线外,还将失信政务惩戒作为兜底,对毁约者施以全面的失信惩戒,并从多方面鼓励企业家依法维权,有助于企业家通过司法路径追究毁约者的法律责任。如此严密的包括政务失信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在内的一揽子制度设计,相当于为毁约者量身打造了不敢乱作为任性毁约的“制度笼子”,必能有效倒逼责任者回归依法保护企业家的法治初心,主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而积极作为。

  归根结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既有赖于政府为其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更有赖于政府在遵守契约精神方面作出表率。只有让严禁换届毁约成为营商环境的法治标配,契约精神主导市场交易才会有坚实的根基。北京市划定严禁政府换届毁约的红线,让广大企业家看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更多希望,一定能更好地发挥鼓励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作用,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