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明中华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文明中华网 > 新闻 > 体育

中华文明网

知识产权护航体育事业“奋力夺金”

发布时间: 2019-09-22 06:01体育
知识产权护航体育事业“奋力夺金”。对体育标志的保护最成熟...

知识产权护航体育事业“奋力夺金”

——写在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

本报记者 操秀英

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表示,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走进体育世界,保护知识产权将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

“我国正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蒸蒸日上,同时,知识产权事业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背景下迎来以体育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对我国体育事业和知识产权事业都很有意义。”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对体育标志的保护最成熟

刘岩介绍道,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体系中,对体育标志的保护最为成熟,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在筹备、运营、善后各阶段,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成效斐然。

体育标志,主要指赛事组织机构标志、体育组织标志、体育企业标志、体育产业品牌标志等,如著名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北京奥组委当年在国内外及时为赛事各种标志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备案等手续。”刘岩说,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表明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决心,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成果。

赛事及运动项目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在体育节目知识产权方面,特别是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近几年侵权争议频频发生,相关诉讼也逐渐增多。”刘岩说。

刘岩分析:“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刘岩特别提到,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确认的状况亟待改变。他认为,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蹦床、技巧、运动会开闭幕式表演等项目,强调动作新颖、独特、高难,“既不属于著作权的排除对象,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智力表达,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体育产品专利需实现全产业链布局

体育产业用品的专利体现行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而专利的保护和运用则决定了企业能否生存壮大。

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目前世界体育产业相关技术基本被少数发达国家掌握,市场上的高科技体育产品基本由他们供应。

丛立先认为,我国在此领域要想有所突破,必须坚决树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意识并付诸行动,要实现全产业链布局,注重体育产业全领域的创新。

(科技日报北京4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