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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汤兰兰案,我来给记者们普普法

发布时间: 2018-05-27 00:06原创
简单说就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可以定罪,而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可以定罪处...

最近这两天,汤兰兰这个名字(化名)在网上搅起了滔天巨浪,因为澎湃等媒体的报道,一起历经四年审理的强迫卖淫、强奸案突然变成了“冤假错案”。而这个过程中早已有了新身份开始新生活的受害者汤兰兰则成了某些媒体挖掘追逐的对象,引起网民痛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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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泄露姑娘新身份的媒体,网民的口水已经快填满太平洋了。因为没有看到证据和裁判文书等材料,猎鹰出于法律人的职业习惯不对案件本身发表看法。既然当事人已经依法提出申诉,那就走程序吧。猎鹰在此只想给媒体们普个法,解答一下你们所谓的“疑点”。

翻供。所谓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之前的供述(通常是指有罪供述)。猎鹰不知道澎湃以及新京报是不是对翻供有什么误解,在刑事诉讼中翻供不要太多,尤其是重刑案。猎鹰自己以前接触过的刑事卷宗也有过这种情况。之前吓得一哆嗦啥都说了,后来想想不对要牢底坐穿就改口了,这种状况简直是司空见惯,也符合人的趋利避害的心理。翻供者很大部分都会说自己被刑讯逼供,这是一个很吸引眼球也很容易想到的理由。这也能证明这些人冤枉?那全世界的刑事案件大概没几个不冤枉的。零口供。字面意思即没有口供,或者说没有做出任何有罪供述。也不知道记者们是不是法律知识不足或者法律新闻关注的不多,无论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即现行刑诉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简单说就是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可以定罪,而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可以定罪处刑,后者就是所谓的“零口供”定罪。至少猎鹰上大学时,零口供定罪的案子都是法学学生很喜欢琢磨的学习资料,不知道这有什么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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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把家人“送进监狱”?

不得不提醒媒体一个重要常识:在我国,除了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案件和几个公诉自诉两可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自侦案件除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判决。此案中涉及的罪名,无论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还是嫖宿幼女罪(现行法已废止),都是纯粹的公诉案件。再说明白点,一定要说“送进监狱”,也是公安检察法院送进去的,姑娘自己没这个能力也没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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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案件和人数比姑娘指认的少。

……不太明白这有啥可疑的。这不正是重证据轻口供(证词)的原则吗?这不正好说明了侦查机关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不轻信当事人姑娘的陈述,而是独立客观调查,谨慎细心收集证据,扎扎实实办案么?你以为零口供定案那么容易啊?要是那样,零口供案件也不会上新闻了不是吗?

最后说几句,大概有人觉得这种全家强迫自己姑娘卖淫的事情不可思议。其实这世上,超越人们情感伦理底线的案子多了去了。美国曾有个母亲在浴缸里淹死了自己11个孩子,国内也有过儿子强奸亲生母亲的案子。毒品犯罪处刑很重,可依然有人铤而走险。猎鹰实习时接触过一个毒品案件,毒贩子贩冰毒是按条计算,一条是一公斤!我勒个去你这是卖冰糖还是卖冰毒?印象里冰毒的话200克就可以判死刑了!

还有,我亲爱的媒体们,别真的以为自己是无冕之王了,以为自己可以随随便便利用手中的权力颐指气使捞取名利,大嚼人血馒头。你们做的事情,总有一天会回到你们自己身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