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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ST冠福: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6-13 20:21其他
[快讯]ST冠福: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

[快讯]ST冠福: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9:05:14 中财网    
  CFi.CN讯: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签发的(2019)沪
02民终4189号、(2019)沪02民终4190号、(2019)沪02民终4329号、(2019)
沪02民终43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约
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郑征宇、傅祖敏、单升波、肖逸清(以下简称“四
原告”)及其他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
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
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四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2019年
3月1日对(2019)沪0101民初1083号、(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
沪0101民初2386号、(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其裁定结果均“驳回原告的起诉”。四原告因不服黄浦区法院作出的(2019)沪
0101民初1083号、(2019)沪0101民初1098号、(2019)沪0101民初2386号、
(2019)沪0101民初238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
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未对本次诉讼案件中的“文化债权”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债券


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
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1月14日、3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
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
关方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本次上诉的四个案件裁定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
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
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
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二中院签发的
(2019)沪02民终4189号、(2019)沪02民终4190号、(2019)沪02民终4329
号、(2019)沪02民终43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
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
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18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19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32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33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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