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历史社保欠费清查
原标题: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历史社保欠费清查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9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强调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
根据《通知》,各省税务局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通知》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同时,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报送资料,降低缴费成本,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疑难问题及时解答机制,完善12366知识库,确保答复咨询及时精准,切实维护缴费人权益。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改革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及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中统一开展。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组织税务干部加强社会保险费政策和业务学习,既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实施联合培训,又要注重开展自身培训;既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等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又要培养一批熟悉掌握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管理知识的骨干人才,提升税务人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效落地。(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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