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赛】王颜玉:暴力执法应禁止,知法枉法不可为
(原标题:【评论大赛】王颜玉:暴力执法应禁止,知法枉法不可为)
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小鹏(化名)因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被强行带回派出所,由于拒绝交出所拍视频,他和同学遭“发火”的民警持警棍殴打并轮番扇耳光。而新闻中的照片显示,其臀部布满瘀伤。(澎湃新闻5月17日)
大众关注此事不仅仅出于正义和良知,更是出于对公权力滥用的恐惧与愤怒。“暴力执法屁股开花”更似一场系统性的闹剧,民警遮丑不成反成丑闻。“把人屁股打开了花”“棍棒耳光轮流伺候,还不准叫出声来,叫一声加5棍”……种种行径令人发指。“执法”民警和“知法犯法”的反差更是加剧了公众的愤怒。当事人臀部布满瘀伤的惨状,如新加坡鞭刑、不忍直视。
尽管兰州省、市公安督察部门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对涉事派出所所长停职,对涉事民警先行采取禁闭措施……屁股开花一事已经进入“正当维权妥善解决”的轨道:官方反应够及时,涉事民警已初尝恶果。可以预见,随着调查处理问责的一锤定音,“暴力执法屁股开花”一事也将湮没于舆论之中再激不起一丝浪花。
事件易了,可这类戳中公民痛点的案件影响和舆情冲击。从海口暴力执法、雷洋案至今悬而未决到如今的大学生被警棍殴打致屁股开花,我们无法预知还有多少恶性侵权事件被埋在冰山之下,“每一个普通公民的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该成为一句空话。为何公权力的滥用屡禁不止?为何程序正义被漠视践踏的事件一再发生?
理论上,即使基于合法的理由,暴力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违法使用暴力,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且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毋论执法者滥用暴力。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当然必须有权威。这种权威既来自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法律和道义基础,也来自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包括某种暴力的使用,但是这种暴力必须限制在正当和必要的限度。而我国的刑法中没有“暴力执法”罪,更是为部分执法者开了滥用权利的天窗。
个别民警的暴力执法,依旧能反应政府部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约束缺乏意识,没有法制观点。暴力执法往往难以顺遂,反而会将矛盾推向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当民警向旁观者举起警棍,维护公平正义的标志标识荡然无存,取而代之但我是暴力恐怖与公信力的沦丧。个案的背后,是权力强势的支撑,是“依法”枉法的惯性思维作祟。公众最无助的失望,往往来自失去约束的权力,来自打着“依法”与“执法”旗帜、行使暴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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