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文化产业价值链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人们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从否定到中性甚至褒义的过程。目前,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命名方式不一致,对其含义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改进和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因此,厘清文化产业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传媒研究所所长郭万超和中国戏曲学院副教授马萱联合撰文,对“文化产业”的概念演变、构成条件及分类进行了深入剖析。现经作者授权发布,以飨网友。
“文化产业”概念的演变与含义
国外。法国学者路易·多诺指出,20世纪是一场“文化革命”,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文化产业的空前发展,它包括书籍、唱片、音乐磁带等文化财产,广播、影视、音像、音响设备等文化设备和发射机、接受器等传播载体三个方面。
澳大利亚学者斯图亚特·坎宁安把“文化产业”概念的演变分为四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至40年代,代表理论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否定性观点;二是20世纪70至80年代,主要特点是重新用文化来界定已成型的商业产业;三是撒切尔时期,基本特色是城市重建等实用艺术的实践;四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艺术领域的应用。
一般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和阿尔多诺最早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概念。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他们明确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译为文化工业或文化产业)的概念,用以代替“大众文化”来表示大众文化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持一种否定态度,认为“文化工业”是“或多或少按照计划而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这种产品是为大众消费度身定做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从对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的争论中,法兰克福学派实际上阐释了文化工业的内涵:通常情况下,“文化工业”是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复制、传播文化产品的工业体系,以工业化生产为标志,以普通大众为消费主体,其中,“工业”不是指技术上的生产过程,而是“事物本身的标准化和分配技术的合理化”。
伴随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当“文化工业”与各国发展战略和实践紧密结合时,“文化产业”一词逐渐变成一种中性甚至褒义的概念,并以英、美等发达国家为中心扩散开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委员会和很多国家也开始使用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20世纪80年代,英国首次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个术语,用来指“在我们社会中,那些借助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商业形式,生产和传播各种信息符号的专业产业组织机构”。尽管这个概念并未从内涵上界定文化产业,却同样认可了文化产业中的商业化、信息符号等经济特征。
20世纪80年代后期,文化产业从理论争论全面走向实践,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面。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而在其后来的官方界定中经常使用的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也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紧接着,在1991年,英国将创意产业归为文字创造、视觉艺术、舞台美术、音乐、摄影、时装6类。1997年,为了向民众树立“创新型”政党的形象,英国政府又有意将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区别开来。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霍金斯在《创意产业经济学》一书中把创意产业定义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文化经济学家凯夫斯认为: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
1997年,欧盟当时的轮值主席国芬兰在有关文化产业的报告中,把文化产业界定为“基于文化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除了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文学、音乐创作外,还包括一切具有现代文化内容标识的产品和贸易活动,例如摄影、舞蹈、工业与建筑设计、艺术场馆、博物馆、艺术拍卖以及文化演出、教育活动等。
国内。20世纪80年代,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开始在我国传播。20世纪90年代“文化工业”的概念引起学界的热议。学者们在热议“文学边缘化”的时候,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很快将这场争论湮没在产业实践的浪潮中,人们也开始认识到文化产业的积极意义。
1998年,国家文化部成立文化产业司,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从自发到自觉”的新的历史阶段。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个概念,并在两处出现,并提出了“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构想。随后的2004年,我国提出了“创意中国”的口号,文化产业开始走上加速发展的轨道。这就使文化产业的官方界定和统计体系提上了议程。2004年3月,国家统计局颁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首次对文化产业进行了正式界定。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对文化产业发展做了战略部署。推动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改进和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在这样的背景下,经中编办批准,2011年11月,国家统计局成立了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这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2012年8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北京市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先地区,使用的是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其含义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不同文化产业概念的辨析
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文化产业的称谓并不一样,除了上面提到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外,还有内容产业、体验经济、版权产业(美国除了使用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外,开始更多地使用“版权产业”的概念,以强调“版权”对文化产业的关键作用)等名称(见表1)。本文这一部分,将对这些名词进行梳理和分析。
对文化产业各称谓内涵的辨析。(1)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ies)。作为一个不断拓展演进的概念,文化产业是有着巨大生成力的开放的创新理念,它强调的是文化与经济的双向互融。概括起来,对文化产业的研究可区分为两派:“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和“应用文化产业”。前者强调的是商业模式的文化活动操作方式,是指商业原则下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产品的生产。后者指的是那些具有物质性、实体性的产业基础,包括电影制作、录音设施、报纸的高速印刷线,覆盖全球的广播电视台,甚至剧院和舞台表演等大型场所。这两种类别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2)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英国是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国家。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把创意产业纳入正式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我国目前统计指标体系中与“创意产业”概念最为接近的是“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对狭义文化产业概念的拓展,它是以新经济为基础,以工业规模生产,全球化或地方化为特征的产业。但是,创意产业离不开文化内容,所以其最精炼的概括应该是将传统的文化内容作为中间投入品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产业。
(3)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与文化产业相近的概念还有内容产业,也称为“信息内容服务产业”。实质上是广义文化信息的数字化,是基于新兴数字化信息技术,融合了出版、广播影视、通信网络等多种媒体形态,从事制造、生产和传播有关信息文化内容的综合产业。内容产业的凸现反映了文化产业与信息和通讯产业的产业融合。
尽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概念产生的背景和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三者同属于知识产业,具有明显的交叉和重叠。从广义上看,它们都居于知识产业链的上游。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本质上属于知识生产,而创意产业居于知识服务,它以创意对其他产业的融入和渗透为表现形式。文化是这三者的聚焦点。从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看,创意产业脱胎于文化产业。当今,创意产业在某些国家已经从不同产业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
价值链(Value Chain)视角下的文化产业各称谓辨析。通过对这些命名方法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包括的行业大同小异,因而必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波特指出,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这项动态过程称为价值链。
在分析制造业价值链时,波特将整个价值的生产过程分为五个阶段:一是输入后勤;二是制造;三是输出后勤;四是营销;五是服务。那么,相应的文化产业的生产也可以划分五个阶段(图1):一是引入,这是将文化内容引入产品生产的过程,文化内容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基调;二是产品形成,这是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等拥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创意并形成产品的过程;三是流通,这是文化产品流通的过程,其中的参与者主要是代理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四是发送,这部分是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点,主要包括影剧院、电视、书店、博物馆等;五是售后,包括批评家的角色、消费者评价收集等。
根据对文化产业生产五个阶段的划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其侧重点不同。引入阶段,侧重于文化内容的挖掘,是“原料”投入的过程,将这一阶段看作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内容产业。产品形成过程凝结了众多拥有不同技能人员的创意劳动,因而也形成了产品的版权核心,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版权产业。流通是一个产品传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眼球,为下一步的发送做必要准备,所以这一环节可称为注意力经济。最后,发送和售后是将产品交给消费者的过程以及听取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带给消费者的是一种体验,因而可称作体验产业。同样是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将文化内容看作这个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文化产业。将创意过程看做产业核心的人则将其命名为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是二者的折中,但在价值链这个分析框架下,笔者认为这三个词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
文化产业的构成条件及分类
我国文化产业的构成条件及类别新探。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但并不是所有与文化产品相关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即使同为文化产业,不同行业也有较大的区别。
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中所依托的产品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必须具备文化价值比率标准(条件1),即文化企业在生产或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借助文化资源,其产品或服务中文化要素价值所占部分至少超过50%。由于文化是一种无形要素,会使得这一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需要财务会计制度等多项工作的配套;其二,文化产品是精神文化产品,其使用价值超过物质产品的一般功能性需求,与此同时,消费获得的主要是精神文化效用(条件2)。
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必须具备工业生产特征(条件3)。工业特征的根本表现是规模化和标准化,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应具备这个特征。
核心的文化产品所包含的内容应当是信息表现形式,即文字、声音、图像等(条件4),其生产和传播所借助的主要手段是媒体信息技术(条件5)。根据文化产品包含的内容,可将文化产品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声、图、文”为信息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种内容可以物化在信息的物理载体(如图书、光盘)中,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生产手段直接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例如广播电视服务或文化演出服务等;第二种是非“声、图、文”信息表现形式的物质实体(条件6),这种产品主要是通过物质实体的内容和形式来展现文化内涵,例如文化产品的衍生品等;第三种是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依赖于消费过程的无形文化产品即文化服务(条件7)。
我们将以上特征进行了编码,转化成文化产业的7个构成条件。但并不是说,只有满足这7个构成条件的产业才是文化产业。这些条件并非全是必要条件,不同条件的组合代表了不同类别的文化产业。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同时满足条件1~4时,属于核心文化产业,是“声、图、文”信息形式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化生产和流通。而更进一步地,同时满足条件1~5时,就归属为传媒产业。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核心文化产业主要包括传媒业和文化演出业。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6,或者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7时,就归属于外围文化产业,主要体现为围绕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或服务进行的一系列工业化生产和销售活动。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满足条件3,并且是生产满足条件1和2的文化产品所必须的设备和物质生产和销售活动时,就归属为支撑文化产业。严格地说,这类产业活动不是真正的文化产业,却又是核心和外围文化产业离不开的。
不同国家、地区对文化产业的分类。各个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分类是不同的(见表2),而且不同时期也有一些变化。例如,英国在1991年将创意产业归为文字创造、视觉艺术、舞台美术、音乐、摄影、时装6类,到1997年又增至13类,范围扩大为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电脑软件、电视和广播。
北京、上海、广东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口径上略有不同。北京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9大类,上海分为10大类,广东省分为9大类(见表3)。在行业分类上北京是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进行统计;上海是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进行统计;广东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统计。从行业大类上比较,上海比北京多出了“咨询服务业”和工业设计业;北京比广东多出了“设计服务业”和“软件及计算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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