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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灵魂

发布时间: 2018-09-29 08:21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中共中央印发的《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坚持价值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明确要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从源头上确保民法典具有鲜明价值导向,是科学编纂民法典面临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强调“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必须遵循科学立法的要求,从坚持正确立场、明确价值取向、重视立法技术等方面下功夫。具体要做到以下方面。

  立场正确,态度鲜明。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法律往往在开篇以宣示性条文表明立法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也应当首先在宣示性条文中体现,明确本部法律的价值选择。已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条即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重技术,准确合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性质、不同位阶和不同功能的法律构成的复杂系统。部门法的立法,在宣示性条文表明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前提下,要根据每部法律的性质、位阶和功能,以最符合该法立法语言习惯的表达方式,准确、合理、灵活地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绝对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单化、口号化、教条化。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要恰当运用立法技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和谐地融入总则以及各分编之中,使其成为整部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还能够为人的行为和社会发展提供理性指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法典编纂,不能忽视民法典的这一潜在价值。例如,在民事权利保障和诚信社会建设方面,民法典的编纂就鲜明体现了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

  保护和尊重民事权利。权利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其本质在于主张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关于权利的界说有很多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它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看来,人具有独立人格,在民事领域可以自由建立或消灭合法的身份关系而不受强迫,能够自己决定进行何种民事活动。因此,人对自身利益的主张,是法律允许的自由。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应为民法典各分编所贯彻。本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即单设人格权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物质层面转向同步追求精神层面,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备受关注。单设人格权编,是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的加强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体现。

  建设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民事活动要顺利进行,要求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必须讲诚实、守信用。诚信问题亘古而弥新,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新型经济模式、新兴业态的发展,对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监管与保护日益重要。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将诚信从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将传统道德义务固定为法律义务,将内在自律约束转化为外在强制约束。实践中,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司法判决和案件执行提供了支持。黑名单制度等限制了失信人的融资渠道、高消费行为,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营商环境、强化打击市场失信行为提供了积极措施和有效手段。这些都使得诚信原则的运用具有了实际操作性。民法典各分编如合同编草案中,规定了市场交易中受欺诈的一方依法享有撤销权、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物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也规定了与诚信原则相关的条款,这些具体规范都是将诚信的价值观融汇于民法条文,从而加强对守信者的保护和对失信者的制裁,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法典精神灵魂的积极塑造。 (作者:李康宁,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