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平台加速合并引垄断争议
是否垄断仍待专业判断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相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仍有待专业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等人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不能简单依据平台大小来判断,而应根据《反垄断法》进行严谨分析。
一位互联网行业研究员表示,在互联网领域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平台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现象,但这是正常市场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法理意义上的垄断,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弄清楚。
一方面,不少从业人员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新的竞争对手会不断出现,对于垄断的判断要十分谨慎。滴滴出行首席发展官李建华表示,如果我们定价太高,新的竞争者就会进场,如吉利汽车的曹操专车等就会很有机会。“平台经济有自身特点,规模效应非常明显,平台合并之后效率提升非常快,可以更好地从全局来调度,同时也避免过度竞争。”李建华说。
Ponycar共享汽车联合创始人陈智超表示,从行业、市场来说,没有绝对的垄断,总有第二、三名,比如共享出行行业,除了滴滴,还有神州、首汽约车等。消费者也要明白,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味烧钱、打价格战的现象并不是常态。
另一方面,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业态中,对于是否垄断的界定条件十分复杂。如对于滴滴是否垄断的法律判断,包括“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但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边界等难有确定标准,目前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存在大量的双边、甚至多边市场,因此在互联网行业中如何界定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问题等较为复杂。
完善法规鼓励市场竞争
不少业界专家认为,对相关平台的垄断争议应引起关注,建议推进完善互联网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律法规,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黄晋等人认为,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平台是竞争的核心因素;平台间的竞争程度与其具有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网络特性密切相关;鉴于平台具有的网络效应,传统反垄断经济学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存在局限性;此外,原有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门槛也存在缺陷,难以对大量存在潜在反竞争影响的并购交易进行事前控制。不少专家认为,当前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多头执法”的模式,以及执法分工、执法标准的协调和统一等问题,也亟待引起关注。
二是进一步鼓励市场竞争,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摩簦共享雨伞创始人贾勇认为,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等,需要政府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光速中国基金合伙人韩彦表示,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平台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刺激市场需求,进而产生细分领域,这时不断会有新的竞争领域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垄断的出现。
三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专家认为,在针对各类共享经济业态制定、完善监管规则的同时,要守住一条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底线”,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确保在共享经济发展中消费者真正获益。